Chiropractic 一詞源於希臘,據字面翻譯 “以手完成(治療)的”,因此過去有人翻譯為 “手療學”、 “整脊學”、‘’脊椎按摩療法”…等等。 根據2008世界衛生組織大會(WHO)於北京公布的正式中文翻譯為 “脊骨神經醫學”。根據WHO對於"Chiropractic"的定義:"脊骨神經醫學是一門專注於肌肉骨骼神經系統,並提供因肌肉骨骼神經系統失調所衍生健康問題之診斷、預防與治療的專業。"



脊骨神經醫學(Chiropractic)是一門源自美國免打針、免吃藥的獨立醫學。於由D.D. Palmer(Daniel David Palmer)替一名失聰的患者實施脊椎矯正之後,竟然神奇地治癒患者多年耳聾的問題。之後D.D. Palmer以及他的兒子B.J. Palmer(Bartlett Joshua)開始在廿世紀初期開始將這門醫學發揚光大。

脊骨神經學的基礎理論認為人體有自癒的能力。可以藉由矯正脊椎錯位(subluxation)來促進或導正神經系統的功能來幫助身體自癒的能力。D.D. Palmer在1895發表這一種不以藥物使人自然恢復健康的理論的同時,第一張X光影像也在同年產生,使得D.D. Palmer聲名大噪,求診的病患絡繹不絕,也在1897年開立了第一家脊骨神經醫學院Palmer School of Chiropractic將脊骨神經醫學推廣發揚。



美國發展歷史:
帕瑪醫師的脊椎錯位理論在發展初期被西醫評論為毫無科學根據。包括D.D. Palmer在內,許多脊醫(Chiropractors)早期都因被指控無照行醫而入監。B.J. Palmer主張Chiropractic 與傳統西醫系統不同,應有獨立體系並設立行醫執照的空間,並設立Universal Chiropractors' Association提供遭控訴的脊醫法律諮詢服務。雖然在1907年成功贏得第一個案例,不過美國境內西醫團體的指控與反對煽動卻日益頻繁。於是脊醫開始推行立法證照度,從1913的堪薩斯州 (Kansas)到1974 的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最終美國五十個州都立法承認脊醫獨立執業的合法性。根據美國勞工局(Department of Labor)對Chiropractor 的定義: “Chiropractors, also known as doctors of chiropractic or chiropractic physicians, diagnose and treat patients with health problems of the musculoskeletal system and treat the effects of those problems on the nervous system and on general health.”美國合法授予醫師位階並有獨立診斷治療病患的權利。

許多有關脊骨神經醫學效益的研究報告在1970s年代開始如雨後春筍般地發表。然而美國西醫團體仍視脊醫為主要競爭對手而不斷給予抹黑與不實指控。脊骨神經醫學重要發展的里程碑在1987年確立,由脊醫Chester A. Wilk等人控告美國(西)醫師協會(AMA)違反聯邦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企圖消弭脊醫並壟斷醫療市場。最後以小蝦米成功告倒大鯨魚,終止美國(西)醫師協會長期對脊醫不當杯葛的動作。

脊醫教育:
合格地院校須由脊骨神經醫學教育委員會(CCE、ECCE、CCEI)審核認證。目前脊醫教育在全球合格院校遍及北美、南美、歐洲、澳洲、南非、東亞等四十餘所。

脊醫教育主要分為四階段:
一、 基礎醫學教育。包括基礎解剖學、神經解剖學、生理學、組織學、生物化學、微生物學、公共衛生學…等等。
二、 臨床醫學:營養學、藥理學、病理學、基礎生理檢查學、醫事檢驗學、骨科、神經科、內科、兒科、婦產科、老人醫學、皮膚科、急診醫學、復健醫學…等等。
三、 脊醫學:脊醫概論、生物力學、X光診斷學、X光基本原理與操作學、脊椎矯正技術、肢體矯正技術…等等。
四、 臨床課程:臨床見習課程、臨床實習課程。

脊醫學院的課程安排在前兩年大多以基礎醫學與實驗課程為主。之後逐步融入臨床醫學與實際操作診療的課程。並在最後有完整的實習課程以確保每一位學生完全具備基礎醫學知識與實際操作的能力。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於2005年公布的脊椎矯正安全準則中指出,脊醫學院的畢業生不得少於4200小時的訓練時數。而已經有同等教育基礎的西醫師(Medical Doctor)欲實施脊椎矯正治療則最少必須再有 2200小時的訓練與實習課程後方可實行。

完成基礎脊醫教育者,可再繼續向不同領域專精攻讀。如:骨科學、神經學、運動傷害、營養學、復健醫學、放射醫學、工業諮詢、家庭醫學、小兒醫學…等等不同領域。完成進階教育並通過考試則可取得該次專科醫師的資格。

美國考照制度於執業發展
National Board of Chiropractic Examiners(NBCE) 是由美國脊骨神經科醫師組成的國家考試委員會。目前除美國之外,承認由NBCE的考試效力的國家還包括加拿大、英國、紐西蘭、澳洲及法國。

美國脊骨神經科醫師所需要經歷的考試分為四個階段。前三個階段是屬於筆試部分,第四階段是術科實際操作部份。欲參加第四次國家考試,必須先通過所有前三次的筆試始可報名參加。考試期每年兩次分別於三月與九月。通過考試後憑合格成績單、脊骨神經醫學院畢業證書、大學畢業證書與其他相關資料(部分州別需加考生理治療學或法律學或其他考試合格資格)向欲執業各州辦理脊醫執照。領取執照後依照各州規定,每(隔)年需接受再教育課程才得以換領執照。以確保領有執照的脊醫保有最新的醫學新知。

據美國勞工局統計多數(44%)的美國脊醫是獨立開業。其它部分包括受雇於醫院、從事醫學研究、教學…等等均是未來發展的可能。

台灣發展的困境

最早將脊骨神經醫學引進台灣的施義雄醫師曾在台灣替不少人提供治療並且轟動一時,連震東(連戰之父)當時陪同師醫師至衛生署申請換發醫師執照,卻以 “不打針吃藥不能算是醫師”為由拒絕。

之後陸續有幾位脊醫陸續回國並創立台灣凱羅健康協會(Taiwan Chiropractic Doctors’ Society)。台灣凱羅健康協會是由海外完整接受脊醫教育的脊醫博士所組成,也是世界脊骨聯盟組織(WFC)唯一認可在台灣的脊醫組織。多年來該會不斷向有關衛生當局訴願申請並提供世界多國以脊骨神經醫學降低醫療成本與多項研究支持脊骨神經醫學之研究報告,卻未見政府當局正向回應。僅以視同 “民俗療法”回應台灣凱羅健康協會。

台灣凱羅健康協會於2006年於立法院推動 “脊醫師法草案”,期為台灣提升國際級的脊骨神經醫療品質與教育。由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會聯合11個國內醫事團體聯合發表聲明抗議脊醫師法草案的不合理性而引發爭議。

主要議題

中華民國台灣醫師公會

台灣凱羅健康協會

Doctor of Chiropractic中的Doctor僅僅是學位,不是醫生(physicain)。民情不同,錯用 脊醫師會誤導民眾。 美國與世界衛生組織都認可,合法授予位醫師位階的脊醫可獨立執行診斷、治療、轉診。為何到台灣就不承認這門專業?
脊椎病痛除肌肉骨骼系統外仍須屏除其他腫瘤或內科問題,Chiropractic課程內並沒有內科與外科相關課程,訓練不足。

脊醫在基礎醫學的課程不比西醫學程差。足以藉由必要檢查給予區別診斷。

 

脊醫師草案中與目前中、西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等業務有所重疊。國內已有足夠醫療人力執行相關業務。不需引進新的專業。

脊椎矯正的專業足以獨立設立專科。台灣目前從式脊椎矯正的醫療人員基礎專業訓練與實習時數明顯不足。何以不專業者得以施行業務。國際衛生組織認可的專業醫師卻被稱為 不夠專業來實行脊椎矯正業務。

 

國內醫療人員須秉持 教、考、用的原則。企圖以立法手段直接取得醫師執照明顯有失公平。

針對已建立的醫療專業是必須經由教、考、用的原則,但針對新專業,勢必先必須給予就地合法化,再來談設校與考試。

最初西醫引進台灣時也是先給予就地合法予以執業後再開始設校與建立考照制度。若政府不視脊骨神經醫學為合法醫療專業,試問有誰願意就讀一畢業,就等於失業的學校?

脊骨神經醫學的脊椎錯位Subluxation理論缺乏科學根據。

目前光是北美地區就有數十個刊載脊骨神經醫學研究報告的醫學期刊,其他許多世界指標性的醫學期刊如美國醫學期刊、新英格蘭醫學期刊、脊椎、內科醫學年誌等等,都有脊骨神經醫學對病患效益的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暨其他醫事團體在遊說多名立委並強烈表達反對脊醫師法草案的聲明下,在立法院會中經賴清德立委、李明憲立委、黃義交立委、盧天麟立委、侯水盛立委等 5 位立委的強力介入下, 脊醫師法草案最後無疾而終。(台灣醫界 2006,4,49卷第4)

 


民俗療法的夾擊
民俗療法業者開始宣稱施行 “Chiropractic”更有業者邀請美國脊骨神經醫師來教授短期技術課程,宣稱結業後可取得證明加入美國脊醫師協會(ACA)資格。但由於台灣並無脊醫制度,參加該類課程者均非合格的美國脊醫;而是執業中西醫師、治療師甚至有民俗療法業者,醫學教育程度嚴重參差不齊。胡亂打著招牌的業者大有人在,民眾只好自求多福。


參考資料
1.
張軒彬博士的脊骨神經園地: (部分摘錄文字已取得原作者同意)

2.台灣凱羅健康協會

3.台灣醫師公會:台灣醫界 2006,4月,第49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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